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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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育澤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兒少性剝削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並於111年1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56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2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