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春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春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春林因肇事逃逸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0年4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10年4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揭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61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6月1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