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豪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鍾豪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08年6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2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㈢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㈠至㈢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與上揭㈣之罪刑接續執行,又受刑人於108年6月21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11年5月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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