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13號裁定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79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101年9月8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550號函核准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85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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