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家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二之部份,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債務人林家興之消費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則為何得向債務人請求逾越額度之24,209元,是否債務人之額度有所調整?
二、承上,陳報聲明二本金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求之聲明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三、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所載,兩造間係約定「帳戶管理費」,而非利息,故請具狀更正聲明二之部份(含違約金之部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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