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自來水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劍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李劍龍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