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煥庭本件被告林煥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