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小字第9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羅太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一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