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68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黃舒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第
一筆至第二筆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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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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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7元│自100年4月1日起│自10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
│││年利率4.66%計算│在6個月內者,按│
││││0.466%,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
││││0.932%計算違約金│
├─┼──────┼────────┼────────┤
│2│2,504元│自100年4月1日起│自10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
│││年利率4.66%計算│在6個月內者,按│
││││0.466%,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
││││0.932%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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