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6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錦山 即源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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