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丙○○
戊○○保證責任花蓮縣花蓮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34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戊○○被訴詐欺等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4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張嘉芬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