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84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5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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