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霰彈肆顆(其中壹顆業經拆解)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以關警刑字第五一八二號移送之獵槍子彈四顆(拆解一顆),屬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獵槍子彈四顆(拆解一顆),經鑑定結果,均係土造霰彈,係由士造金屬彈殼填充底火、火藥、金屬彈丸,並以蠟封口而成,具子彈完整結果,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足認扣案之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彈藥,依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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