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丙○○夫婦與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許,在臺東市富岡漁港漁獲拍賣場內,因細故發生口角,詎被告甲○○、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徒手共同毆打被告乙○○,致其受有胸部紅腫、左腰、左右背、額頭等處瘀傷及左脖挫傷,被告乙○○遭毆後,亦基於傷害犯意反擊,毆打丙○○,致其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案經乙○○、丙○○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三人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兼被告乙○○告訴被告甲○○、丙○○及告訴人兼被告丙○○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乃中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