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許清連律師
鄭淑貞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