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