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翔選任辯護人蔡家豪律師
許嘉珊律師被告 余祥仲
田善稷
田證丞
劉德惠 上四人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葉慶媛 律師被告 張騰杰
張淯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翔、余祥仲、田善稷、田證丞、劉德惠、張騰杰、張淯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