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278號
原 告 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瑞祥
訴訟代理人 陳賓生
被 告 劉如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暨本社區住戶規約
第16條之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管理基金,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應繳納管理費用,被告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
一,自民國98年7月起至100年6月止,積欠管理費共計新
台幣(下同)29,180元未繳,屢經催討卻遲不給付。
三、法院之判斷: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
○○區○○○段1776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楠梓右昌郵局第
139號存證信函、亞熱帶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欠
繳明細表各1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切
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