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2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杜玉藤 對七股鄉農會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本行奉財政部令於90年9月14日概括承受臺南縣七股鄉農會信用部,並變更名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
三、嗣案外人杜玉藤分別於民國①87年12月10日②89年10月5日擔任案外人 陳周月紗陳高票 之借款連帶保證人向七股鄉農會借用①2,290,000元②280,000元,約定利息按①年息百分之9.5②年息百分之12.25計算,借款期限自民國①87年12月10日起至90年12月10日止,②89年10月5日起至90年7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自89年9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56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影本2份、借據影本2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8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84-17│養│││196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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