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撤銷本院95年8月11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