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被告乙○○32歲民被告戊○○30歲民被告丙○○27歲民被告丁○○38歲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之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撲克牌叁副、賭資新台幣玖佰壹拾壹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被告等人所涉賭博犯行,而經警當場查扣之賭具撲克牌3副、賭資新台幣911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即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又被告等人所涉賭博犯行,亦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5年度偵字第8480號)。從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上情,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莊正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