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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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八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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