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8號上訴人即被告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送達代收人 黃紫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昇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3,88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