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黃世和 被告高雄市舊鐵橋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立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6,0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唐佳安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高雄市○○區○○段○○號│168.945㎡×1,900元/㎡=320,995.5元│├───┼─────────────┼───────────────────┤│2│高雄市○○區○○段○○號│369.084㎡×1,900元/㎡=701,259.6元│├───┼─────────────┼───────────────────┤│3│高雄市○○區○○段○○○號│51.88㎡×2,000元/㎡=103,760元│├───┼─────────────┼───────────────────┤│4│高雄市○○區○○段○○○○○號│5.52㎡×2,357元/㎡=13,010.64元│├───┼─────────────┼───────────────────┤│5│高雄市○○區○○段○○○○○號│191.204㎡×2,129元/㎡=407,073.316元│├───┴─────────────┴───────────────────┤│合計1,546,099.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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