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瑛華於民國95年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元,約定自95年3月17日起至118年8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5月29日止累計79,255元未給付,其中71,742元為本金;7,42
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瑛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5│││71,742元││5月3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