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黃丁風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