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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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