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另科罰金執行完畢,復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二年五月七日另科罰金執行完畢,素行不佳(此部分皆不構成累犯),平日游手好閒不務正業,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晚上十一時十分許,在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大山七一號其住處,因不滿其母乙○○○責備其看電視聲音過大,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即以腳踢打乙○○○,致乙○○○受有左足背血腫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訊及偵審中之指訴,及證人即被告之妹丙○○於警訊及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相吻合,並有媽祖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犯罪紀錄,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仍不警惕,且年輕力壯卻終日賦閒在家不思上進,可見其品性不佳,又其犯罪動機僅因遭責備即動怒毆打,對母親長輩毫無尊重可言,顯不知倫常為何,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當庭表示悔悟,並徵得告訴人原諒,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審判中請求告訴人原諒,顯有悔悟之意,足見被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參酌被告與被害人係母子關係,被害人有原諒被告之意等情,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