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城小字第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子瑄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