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聲請人 林秀華潘朝培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潘朝培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潘朝培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潘朝培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請提出潘朝培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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