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告 黃桂德
田聖心 林應鑑 黃文龍 邱金龍 張振隆 張國柱 羅世偉 劉忠文 李思品 徐弘縣 彭金聲 劉燕經 周柳裕前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五崧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劉志鵬 律師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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