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沈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原告 沈現象 訴訟代理人 沈宗榮 被告 孫合誼
孫名誼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紫瑄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沈益宏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原告 沈現象 訴訟代理人 沈宗榮 被告 孫合誼
孫名誼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