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79號

原告 黃林木英

黃智隆

被告 謝貴美

上列被告因毀損他人物品、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13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涉犯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2人有依法聲請本院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

法官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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