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政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政承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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