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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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成原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