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7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凱平
葉宏輝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航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新栢
王義雄 陳億 銓 范剛榮 前列二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國良 律師前列三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億『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億『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業已載明被告 陳億銓 之正確姓名及其年籍資料,惟後續關於該被告姓名部分,則誤載為陳億「詮」,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