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加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揚鴻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517元(計算式:420,000+1,299,517=1,719,5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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