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沈碧恕 複代理人 羅文宇 被上訴人即被告簡慶賢
巷16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