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弘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被告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林能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於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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