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成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豊茂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1,8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