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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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亭瑜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潘仲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黃亭瑜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撤銷」之記載,應係「原判決關於黃亭瑜部分撤銷」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美華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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