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九О號
原告甲○○○○股
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二十號十二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王化榛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侵占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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