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應將原繳納前述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查本案受刑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未果,並經拘提無著,有記載通知書、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及拘票影本在卷可查,復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亦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同有送達證書影本一件在卷可證。查本院復經傳喚受刑人及具保人到庭陳述意見,惟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足證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亦未盡具保之責,是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