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陳瑞麟 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繼續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