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七二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面額計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號碼CDB-0000000B-01730、CDB-0000000B-01731、CDB-0000000B-01732、CDB-0000000B-01733、CDB-0000000B-02053之債票五張,面額各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二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號碼CDB-0000000B-01730、CDB-0000000B-0173
1、CDB-0000000B-01732、CDB-0000000B-01733、CDB-0000000B-02053之債票五張,面額各新台幣十萬元,總計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有價證券供擔保,並以鈞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七二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票息票業已到期,亟須領回,俾辦理還本手續,故聲請准以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變換之。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右揭卷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