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品(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伍肆公克)及供施用毒品海洛因之針筒叁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核本件聲請沒收物品確屬違禁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明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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