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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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更字第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陳晉普 住
周富玉 住被告浤維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鎮○○路○○○巷○號兼法定代理人 鄭其暉 住被告 陳博裕 住
徐文星 住送達代收人 顏明壽 住
鄭其暉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鄭其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鄭其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