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小上字第四十八號
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黃文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朱玲瑤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