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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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培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姜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2萬2,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