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司彰調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美滿林士哲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士哲應就相對人洪美滿
名下坐落彰化縣○○鄉○○段○○○號(設定權利範圍:6分
之1)土地,於民國95年12月5日經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設
定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95年溪資字第081410號)塗銷,
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
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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